浙江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浙江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浙卫发 [2017] 41号
各市卫生计生委(局),省级医疗卫生计生单位: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和国家卫生计生委相关文件精神,我委决定废止《浙江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浙江省省属医疗卫生计生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卫发〔2016〕38号)和《浙江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独立医学影像诊断中心基本标准(试行)和独立医学影像诊断中心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浙卫发〔2016〕34号)。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卫生计生委
2017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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